《东营市农村集市食品摊点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 农村大集上的食品摊点应申请备案
记者 李红佳 通讯员 姜广衡 报道
3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的《东营市农村集市食品摊点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明确农村集市管理主体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应当向农村集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
东营市现有农村集市231处流动食品摊点近4000家
农村集市是农民购买食品、初级农产品的主要场所,与农民生活质量密切相关。据统计,目前全市共有农村集市231处,其中,东营区26处、河口区16处、垦利区42处、利津县59处、广饶县75处、省黄三角农高区12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1处。这些集市上的流动食品(不含初级农产品)摊点近4000家,消费群体多为城乡接合部、乡镇、农村地区居民。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集市食品摊点经营行为,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东营市多部门联合制定了《东营市农村集市食品摊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县区政府负责明确农村集市管理主体
《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对农村集贸市场的监管职责划分及管理措施、集市管理主体责任界定、食品摊点备案程序、食品摊点经营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禁止情形等。
《暂行办法》规定,县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村集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农村集市管理主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对农村集市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职责,承担食品摊点备案工作,督促农村集市管理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村委会、居委会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集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了农村集市管理主体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集市食品摊点登记造册、查验入市者的食品经营资质或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及健康证明等。
食品摊点应向集市所在地镇街申请备案
《暂行办法》本着便民原则,对经营者需要提交的资料、备案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要求,规定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应当携带身份证、健康证向集市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申请备案,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同时,考虑到食品摊点流动性强的特点,规定食品摊点在同一县区内的不同地点从事经营的,不需要重新备案。为加强食品摊点备案后的管理,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告知县区市场监管部门。
摊点违反食品安全将依法处罚
《暂行办法》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六项标准,明确了东营市食品摊点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禁止情形,对食品摊点进行科学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要求食品摊点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信息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承诺、使用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等信息。应当留存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进货票据。食品摊点现场制售食品或者销售散(裸)装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及原料无毒无害,标识食品名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七项要求。
禁止食品摊点加工和销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出售假冒伪劣食品、“三无”食品、过期食品、涂改生产日期或者未标明保质期的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采购无证商贩经营的食品及来源不明原料等。
为强化对集市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实现社会共治,《暂行办法》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基层网格员对农村集市食品安全进行巡查,发现食品摊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并协助其依法处理;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集市食品摊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应将集市食品摊点纳入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监督性抽检计划,定期对农村集市食用农产品进行快速抽检检测;市场监管所应当加强对食品摊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罚;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和农村集市外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经营食品的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结合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及采样计划,将农村集市食品摊点纳入到监测范围;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对集市交易畜禽的疫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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