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法院对聂士朋等十八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宣判

东营日报 2020-01-03 10:48 大字

本报讯 2019年12月31日上午,广饶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聂士朋等1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聂士朋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在债务纠纷、参选村主任等活动中,先后纠集杨磊磊、刘海涛等人实施多起犯罪活动,且分工明确,主要参与人员相对固定,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犯罪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士朋个人或纠集团伙成员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因债务纠纷,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非法拘禁、恐吓、殴打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应数罪并罚。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被告人聂士朋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应认定为主犯,其应对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杨磊磊、李涛永为骨干分子,秦燕朋、许恩磊等人为从犯。

广饶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次数、性质,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具备的法定、酌定情节,判决被告人聂士朋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杨磊磊、李涛永、秦燕朋等17人有期徒刑五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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