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幼儿状告公安不作为和解中心精心调解化纠纷
本报讯 近日,一起四龄童起诉被告某公安局不履行户口迁移法定职责的案件,在广饶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顺利履行完毕,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当事人对和解工作感谢不已。
徐某于2014年8月出生后随母亲落户于甲村,2018年3月将户籍迁入徐父所在的乙村。 2018年10月徐父因病去世后,徐某与母亲一直在甲村居住生活。为解决徐某的入学问题,徐母到被告处要求将徐某的户籍从乙村重新迁回甲村落户到其名下,但被告以其未提供甲村村委会的户籍接收证明为由不予办理。 徐母作为徐某的法定代理人遂以徐某为原告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户籍迁入甲村的手续。
立案后,法官经审查发现,原告虽主张向被告提出过上述申请,但却没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等规定,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法官释明后,徐母称如果再向被告申请、被告仍不办理再次起诉的话,将影响原告本年度在居住地就近上学,并恳请法官想办法帮助解决。为帮助原告解决面临的困难,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法院将本案委派到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进行和解。
和解中心受案后,指派一名调解经验丰富的和解员做和解工作。在法官的指导下,和解员经调查了解到,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户籍管理领域推行“1+6”服务模式的通知》的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办理子女投靠父母户籍业务时,不再需要出具村委会同意接收的证明。和解员针对原告幼年丧父的不幸遭遇及其面临的如不及时办理户籍迁移就会丧失就近上学机会的问题,从法理到情理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分析,最终原、被告于7月18日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7月19日,徐母按和解协议约定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到被告处为原告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被告当场办结,协议顺利履行完毕,原告于7月22日向法院撤回起诉。
据悉,这是广饶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自6月27日成立以来成功和解的第二起案件。截至目前,和解中心共受案3件,成功和解2件。下一步,广饶法院、县司法局将充分利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平台,继续加强沟通,做好案件接转、调审连接、日常业务等协调配合工作,同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考虑社会效果与价值导向,积极组织和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进一步加大案件协调解决力度,稳妥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张玉英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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