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氏被撞身亡半年后家属诉至法院获赔

黄三角早报 2019-03-21 04:36 大字

本报3月18日讯(记者王超)2018年7月,张某驾驶车辆行驶时,与对向行驶至此的无名氏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无名氏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半年后,该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近日,广饶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无名氏死者”家属各项赔偿款共计28万余元。

2018年7月6日,张某驾驶车辆沿阳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广饶境内某村村碑北侧处时,与对向行驶至此的无名氏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无名氏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该事故经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无名氏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8年12月18日,经鉴定部门鉴定,李某有、魏某是无名氏的生物学父、母亲;无名氏、李某霞是李某新的生物学父、母亲;无名氏、李某霞是李某运的生物学父、母亲。2018年12月25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补充说明,认定“无名氏”为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的李某某。

法官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实践中,在处理“无名氏死者”交通事故时,相关赔偿权利人尚未出现但不能排除赔偿权利人客观存在的可能,待赔偿权利人知悉有关情况后,仍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通过DNA鉴定确定李某有、魏某、李某新、李某运分别系无名氏死者李某某的生物学父亲、母亲、女儿、儿子,故四原告诉讼主体适格,依法应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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