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门口摔伤责任归谁? 法院判决超市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本报2月14日讯(记者王超)原告刘某某从超市购物出来,却不慎摔倒受伤导致受伤。近日,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消费者在超市门口摔倒而引发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2018年4月,原告刘某某至被告某超市处购买物品后,从被告处北门西侧小门外出,因该门口有挡风棉布帘,视线不佳。原告外出时左脚踩在门外铺设的钢板斜坡上,因钢板湿滑导致原告身体摔倒受伤。原告受伤后入广饶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7日,支出1.5万余元。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未构成伤残等级,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超市购物,原告与被告之间产生了合同关系,被告作为超市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负有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摔伤的地点虽然在超市门外台阶处,但门口的台阶设施均属超市的必要的附属设施,从被告铺设的钢板来看,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对这种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故原告受伤的结果与被告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走出超市门口下台阶时未尽到观察、注意及自我保护义务,其对本次发生的危害后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实际,确定由原告承担30%的责任为宜,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
综上,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服判息诉,被告将案款主动交付至法院,已过付完毕。
类似的事情还有不少,2015年,东营赵某走在行人通道上,看到路边绿化带有一高出地面的水泥圆台。出于好奇,赵某便走了过去,结果圆台上的水泥板忽然断裂,赵某掉进了污水池,身体多处受伤,住院治疗179天,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9万余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赵某便将城管部门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管理单位,城管部门没有对污水池上覆盖的水泥板及时管理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给予处理,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维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赵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法院遂依法确定城管部门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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