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名购房起争议,房子到底属于谁
本报1月14日讯(记者王超通讯员李秀堂)近日,广饶法院审结一起因顶名购房所引发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杨某某及被告李某某、许某均系夫妻关系。原告张某父亲为广饶县一单位老退休职工,因该单位需要为其职工包括退休职工办理一次集团购房,原告张某父亲有一个购房指标,并把该购房指标给予了张某。张某因其名下已有两套住房,其中一套还未卖掉,再购买房屋适用三套房政策,利息过高。原告张某通过朋友介绍,加上自己也对李某某了解,所以找到李某某谈顶名购房一事,李某某满口答应。
两原告以两被告名义购房后,于2018年7月办理了房权证,全部购买房屋的手续、发票、收据、房权证等材料均存于两原告处,全部房款包括按揭贷款和一次性支付的剩余房款全部是两原告资金。2018年8月,为过户需要,两原告与两被告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转让转议,协议签订后,两被告反悔拒不配合两原告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两原告诉至法院。
两原告庭审中提交了详细的银行交易明细,足以证明所有购房款由两原告支付。两被告称涉案楼房登记在其名下,系其所有,不存在顶名买房的事实,且在买房支付首付款时,两被告支付给两原告200000元,该购买房屋属于两人合伙投资。两被告的答辩意见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也不符合常理,未予支持。
结合两原告已对涉案房产装修完毕并入住三年时间。法院认定两原告系涉案楼房的实际购买人,且涉案楼房一直由两原告实际占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人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判决涉案楼房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归两原告所有。判决作出后,两被告不服上诉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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