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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绳子将戴了手铐的犯罪嫌疑人吊在门上致其骨折。10月19日记者获悉,日前,渭源县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张某某犯刑讯逼供罪,但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如

兰州晨报 2016-10-21 00:00 大字

兰州晨报讯(记者赵野)渭源一民警为获取更多口供,用绳子将戴了手铐的犯罪嫌疑人吊在门上致其骨折。10月19日记者获悉,日前,渭源县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张某某犯刑讯逼供罪,但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谅解,减轻了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15日晚10时许,张某某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梁某盗窃一案时,为了获取更多口供,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将梁某带至渭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公室讯问。讯问时,张某某用绳子将扎了背铐的梁某吊在门上,让在门外的党某某、张某、王某拉绳子,张某某抱起梁某的腿后又放开,致使梁某右肱骨骨折。事发后,张某某等人当晚将梁某送往渭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梁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某等人与被害人梁某达成赔偿协议,梁某对张某某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侦查中为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使用捆绑、吊审等非法手段逼供,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谅解,减轻了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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