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董子彪渭源县商务会所老板韩某醉酒后去洗浴
本报讯(记者董子彪) 渭源县商务会所老板韩某醉酒后去洗浴场消费时与他人发生矛盾,遂叫来员工汤某某殴打对方致重伤。5月4日,渭源县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老板韩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同案犯汤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
经查明,2014年1月31日23时许,韩某酒后去渭源县一浴场消费,其间与在休息厅休息的浴场经理成某发生争执。2月1日零时9分,韩某打电话叫来其经营的商务会所值班员工汤某某。之后,汤、韩二人找到成某后发生打斗,汤某某拿起烟灰缸在成某头部重击并对其脚踢拳打。成某挣脱后,被韩某追上殴打致昏迷。成某受伤后在渭源县医院住院治疗60天,韩某花费医疗费等4万余元。韩某归案后,汤某某逃逸,2014年7月5日才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韩某醉酒后纠集汤某某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韩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达成民事和解,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但汤某某系在五年以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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