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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董子彪记者获悉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改

兰州晨报 2015-10-20 01:09 大字

本报讯(记者董子彪)10月19日,记者获悉,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改判无罪的陈琴琴请求无罪赔偿一案,日前由省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由一审法院定西中院支付赔偿请求人陈琴琴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66660.63元,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驳回赔偿请求人的其他赔偿申请。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30日,陈琴琴因涉嫌投毒杀害昔日有恩怨的同村村民毛某的养女林某,被通渭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批准逮捕。2010年11月9日,定西市中院作出判决:陈琴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13588.50元。宣判后陈琴琴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18日,省高院发回定西市中院重新审理。2012年7月19日,定西市中院再次作出死缓判决。陈琴琴不服,再次提起上诉。2014年9月18日,就该案省高院作出判决,撤销定西市中院判决,宣告陈琴琴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查明,2014年9月30日陈琴琴被释放,羁押时间共计1827天。

此后,陈琴琴请求定西市中院无罪赔偿。定西市中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后,陈琴琴不服该国家赔偿决定,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其申请称,应赔偿陈琴琴被无罪羁押5年的间接、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其他各项损失共计476000元;其在羁押期间患有高血压、白内障等疾病的治疗费及生活费以及本人和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3万元等。2015年3月27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围绕是否赔偿陈琴琴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公开质证。

省高院二审判决陈琴琴无罪。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赔偿陈琴琴人身自由赔偿金366660.63元。该项赔偿在定西市中院的赔偿决定书中已经予以载明。同时,省高院认为,因陈琴琴两次被判决死缓,被无罪羁押达1827天,长时间羁押给其造成了精神上的压抑,影响其日常生活,降低其社会评价。根据法规应当给予必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陈琴琴主张的其他费用因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故其该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故作出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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