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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董子彪身为渭源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兰州晨报 2015-01-06 10:33 大字

本报讯(记者董子彪)身为渭源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爱卫办)负责人却利用自己主管财务的便利,套取农村改厕项目资金165万余元。1月4日记者获悉,定西中院终审裁定,渭源县爱卫办原主任马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渭源县爱卫办原副主任蔡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通渭县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2月,马某的弟媳唐某因做药材生意资金不足,向时任渭源县爱卫办原主任的马某提出借款5万元。2009年2月26日,马某给渭源县爱卫办出纳提供了唐某的银行卡账号,存入单位公款5万元。事后马某未写借条,出纳在没办法记账的情况下虚列支出51840元。2009年10月,出纳调离县爱卫办,马某未将该款交还单位,也未告诉单位任何人。侦查中,马某主动上缴5万元赃款。

2008年12月至案发前,蔡某任渭源县爱卫办副主任一职,分管农村改厕项目工作,兼任项目报账员。2008年至2012年,马某、蔡某套取农村改厕项目资金,胡支乱用的事实主要有:马某与蔡某等共同套取农村改厕项目资金1653052元,蔡某参与套取农村改厕项目资金1303052元,蔡某向下任出纳移交199043.55元。其中2009年渭源县爱卫办赵某任出纳期间将套取资金用于农村改厕项目的有86443.32元,虚列51840元,后蔡某任出纳期间,将套取资金用于农村改厕项目181725元,其余均被用于单位的来人接待、日常办公、燃油费、差旅费、杂志费、培训费等。赵某移交给蔡某的114471.35元,其中改厕物资43103.15元,故马某套取农村改厕项目资金违规使用1289940.53元,蔡某参与套取农村改厕项目资金违规使用922283.45元。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县爱卫办主任期间,利用主管财务的职务便利,侵吞单位公款50000元。同时,其利用职务之便,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支使他人套取农村改厕项目资金1653052元,违规使用1289940.53元,违反规定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蔡某作为县爱卫办分管改厕项目的领导及项目报账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套取农村改厕项目,违规使用资金922283.45元,违反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案发后,蔡某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遂判决,马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蔡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马某不服,提出上诉。

定西中院二审后,依法判决维持渭源县法院关于滥用职权罪的判决部分(即马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蔡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并撤销渭源县法院关于对马某贪污罪的判决部分,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2年。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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