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之我见

定西日报 2021-09-02 09:28 大字

□马慧琴

目前,我国仍有不少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不完善,确保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目前国企改革的迫切任务。

一、国企法人治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是内部关系不够明确。法人治理核心层次就是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实践调查结果显示,部分国企结构内部关系不够明确,有的可以算是较为混乱,或一方越权,或一方不放权力,造成责任分配不明,制约关系相对不合理。

二是监事会作用发挥不足。监事会主要服务于股东会,监督董事会与经理层。遗憾的是,部分国企的监事会制度缺乏或形同虚设,根本就不能定期实施检查、监督工作,没有足够的预算去支持监事会行使权力。

三是政策激励现象“扭曲”。由于监督作用的发挥不充足,挪用公款、“公费”旅游、公车私用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对于普通员工来说,不停歇的劳累工作,却得到的报酬较低,直接打击了员工的积极性。

二、完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措施

一是改革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用制度。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基本完成,从机制上解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问题已成为一项非常迫切的任务。要按照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探索选人用人新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建立起市场选择为主,政府任免为辅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用制度。

二是合理分散股权,促进股权主体多元化。在国有企业中,其股东大会不能有效运作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在多数国有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仍然占绝对控制地位,因此,应继续大力推进国有股减持政策,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逐步分散公司股权,达到股权结构科学化。

三是完善公司的董事会制度。首先,合理配置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实践证明,公司仅从内部产生董事,仅靠公司自我约束是不可行的,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要有效防止大股东控制董事会为其谋私利的行为,理清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使董事会有效执行其对经理的任用和监督职能。

四是健全公司经营者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国有企业对于经营业绩良好的高级经营管理者,要给予高薪和重奖,使其与职工的报酬有所区别,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要注重把经营者的报酬和待遇同企业的经营状况挂钩,与企业的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结合起来,着眼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长期利益。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国企改革前进的步伐。想要加快企业发展,就要构建符合国情的法人治理结构,不仅要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特色,还要结合成功和失败的经验,这样才能推动国企和谐、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定西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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