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月8日,甘肃高院发布了十起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从类型看,既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也有公益诉讼案件;从地域看,涉及黄河上游重要水源涵养地甘南高原、祁连山东麓以及陇东、陇中黄土高原等黄河流经地区的生态保护和城乡人居环境的保护;从流域看,除涉及黄河甘肃段主干流域的生态司法保护之外,还涉及黄河最大支流渭河、黄河上游最大支流洮河以及黄河支流之一泾河流域的生态司法保护。
案例一
张某等15人盗伐林木案
2016年5月份至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刘某等15人在位于子午岭腹地的连家砭林区内盗伐柏树、盗挖柏树根牟利。被告人张某乙、杨某还非法制造、非法持有枪支,猎杀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经甘肃省子午岭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15人的行为先后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年及缓刑一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到30000元不等。
案例二
杨贡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10月底,被告人杨贡某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证,擅自在洮河林业局大峪林场桑布沟管护区内非法开垦林地,种植药材,致林地遭到严重破坏。
【裁判结果】
甘肃省洮河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贡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800元;由被告人杨贡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年内,按照洮河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队生态修复作业设计要求完成补植复绿,且保证成活。
案例三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隆德县人民政府等水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
流经隆德县城区的渝河,由于受隆德县境内渝河两岸企业和隆德县城区生活污水排入污染,在注入位于甘肃省静宁县境内的东峡水库后,致使东峡水库持续受到污染。平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表明,自2014年3月以来,东峡水库水质已经无法达到我国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
【裁判结果】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人民法院与诉讼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隆德县域内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问题得到了彻底整治。因公益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在法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案例四
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中国铝业兰州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
中国铝业兰州分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之间,长期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超标排放工业气体及颗粒物,在未采取防尘措施的情况下破碎作业,导致粉尘污染,被数次予以行政处罚。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省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并组织调解,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铝兰州公司已经按照生态环境部及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及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完成废渣处置及大气排放的清理和整改工作,案涉场地不再具有环境风险。
案例五
岷县“慕丽水岸”茶楼影响行洪安全案
2010年,甘肃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同意,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岷县岷阳镇迭藏河(黄河支流)城区段河堤右岸违规修建观景台,并一直以“慕丽水岸”茶楼名义从事商业经营活动。2019年2月14日,岷县人民检察院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岷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起诉后,岷县综合执法局积极整改,认真履职,于2019年3月23日对该违章建筑物依法强制拆除。
【裁判结果】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岷县综合执法局未完全履职的行为违法。
案例六
七里河区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7年4月26日,兰州市七里河区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指出黄河流经七里河区15公里6条排洪道中的雷坛河、大金沟等洪道内存在“黑臭水体”,洪道内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倾倒堆放现象严重,部分洪道有未处理达标的工业污水排入。七里河区水务局对以上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未进行查处和实质整改。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水务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截至本案起诉前,硷沟河道内垃圾堆积及污染处于持续状态,七里河区水务局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故判决七里河区水务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清除硷沟河道内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案例七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
被执行人张培军于2018年6月5日9时40分,在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杨家湾村沙金坪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向黄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经取样检测,样本所含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类等指标均存在超标现象。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分局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罚款383500元。被处罚人张培军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处罚机关兰州市城关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程序上符合相关法规规定,裁定准予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案例八
泾川县水务局怠于履行监管法定职责违法案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发现罗汉洞乡丈八寺村银河组邻近银光砂石厂河段内砂石堆积侵占河道、影响行洪,原银光砂石厂已于2015年年底关闭停止生产,检察机关于2017年9月18日决定立案审查,并作出了立案决定书。同时,向泾川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泾川县水务局督促相关人员对河道内的水坑及堆积的砂土进行回填平整,但实际整改效果并不理想。泾川县人民检察院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泾川县水务局怠于履行其河道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例九
碌曲县水务水电局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案
2000年6月29日,碌曲县人民政府与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由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修建阿拉山水电站。2005年8月28日,阿拉山水电站开始发电投入生产。但该公司一直未予缴纳水资源费。2011年4月18日,碌曲县人民政府责令职能部门追缴,但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并未采取有效执法行为。
【裁判结果】
甘南州合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至本案起诉时,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山水电站)仍未缴纳水资源费,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作为水资源费征收部门,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征收职责,但未采取相应有效执法措施,未充分全面履行处罚和征收职责。合作市人民法院判决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向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山水电站)依法征收水资源费。
案例十
清水县畜牧兽医局水污染防治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天水市清水县白沙镇村村民梁某等五户村民,自2014年3月份开始白沙村开展规模养殖经营,饲养牛羊猪畜产品。清水县城区域供水紧张,2017年养殖区域被包括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区域检查发现存在梁某等养殖户的养殖活动,即向清水县畜牧局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处理。畜牧局收到检察建议,上报说明部分养殖户已关停,并定于当年11月底全部完成搬迁。2018年11月27日,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回访核查发现,畜牧局未开展实质性工作,反馈的情况并未落实,养殖经营活动仍在持续进行。
【裁判结果】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责令清水县畜牧兽医局依法对梁某等养殖户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养殖经营活动履行监管职责。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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