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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扒窃入刑”第一人受审

兰州晚报 2011-09-15 20:40 大字

本报讯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民警对小偷小摸但金额未达到法定数额的扒窃行为,只能采取简单的批评教育、治安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使扒窃行为从“结果犯”提升至“行为犯”,只要动手实施扒窃行为,无论偷多偷少、偷得与否,贼一旦被抓都将面临刑事处罚。9月13日,城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兰州首例“扒窃入刑”案,这无疑是对扒窃者最有力的警示。

嫌犯:扒窃只因两天没钱买饭

新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不久,岷县无业游民后某撞上新“法网”,成为兰州扒窃入刑第一人。6月29日下午2时许,王女士行至西关十字天元大排档门前,正值上班高峰期,此地人多热闹,犯罪嫌疑人后某趁机将手伸进王女士衣兜内摸出20元钱。不料,此番偷窃被机警的王女士发现,20元钱尚未入兜,后某被警方抓获。7月11日检察院依法对后某进行批捕。这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兰州市第一起“扒窃入刑”案件。

昨日庭审,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面对主审法官,他主动坦白自己曾经犯罪的事实:2010年11月,他曾因盗窃160余元,在乌鲁木齐领刑8个月。此番再次扒窃,只因自己两天没钱买饭。

警方:“扒窃入刑”严打扒手

市公安局便衣大队队长金江海说:“兰州市公安机关每年对‘扒窃\’立案约两三千起,而最后被羁押包括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劳动教养的人数却仅有几百人,造成如此结局的主要原因集中在取证困难、盗窃数额有限这两方面。成功侦查‘扒窃\’案件,往往需要发现、跟踪、抓捕、审讯等一个完整过程,其间会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而结果却常因证人难找、物证流失、扒窃犯自身反侦察经验充足等原因流产。因此,成功抓获扒窃犯相当困难。”

主审此案的刘法官说:“如今的扒窃都实施同伙作案,而且分工明确。有用身体遮挡的、有专门负责威胁周遭市民的、还有专门负责下手的,他们等候在公共场所,见机行事。‘刑八\’实施以前,对盗窃数额达不到刑事处罚立案金额的小偷,纵使警方将其抓获,也只能进行简单的治安拘留或处罚款。如此惩戒,对贼来说根本不算什么。而刑八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放了抓、抓了放\’的现象。只要财物到手,扒窃行为则宣告完成,不再考虑金额多少,直接入刑。这无疑是对扒手最严厉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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