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检察院办理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陇西讯近日,陇西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洪某某贩卖毒品案提起公诉,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并当庭对被告人予以宣判,这是该院办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2017年12月5日18时许,洪某某在陇西县巩昌镇某小区门口道路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当场在洪某某和陈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分别为0.06克和0.21克。洪某某被取保候审后,又于2018年1月19日13时许在陇西县巩昌镇某材料站门口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4克时被抓获。
陇西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具结书。当庭以被告人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洪某某当庭表示接受判决不上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适用,大大缩短了诉讼周期,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提高了案件的服判息诉率,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左向阳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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