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法院公开宣判全市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
经审理查明,李某与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诉至陇西县法院。同年9月25日,法院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郝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共计54461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告人郝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郝某自觉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郝某隐匿行踪,逃避法院执行,拒不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限自觉履行赔偿义务。另查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期间,郝某与其妻魏某于2015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记载将婚后双方共同财产中的一套住宅归魏某所有。2016年3月,甘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郝某和魏某的另外一套共同住宅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相关事宜由魏某出面协商。最终,安置补偿的两套住宅楼均办理在魏某名下,现金补偿款12万元全部由魏某领取。
2017年2月9日,陇西县法院向县公安局移送郝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线索侦查函,县公安局受理后经初查,决定不予立案侦查。2月28日,李某向陇西县法院提起自诉。4月6日,陇西县法院对郝某予以逮捕,并于4月27日移送陇西县公安局执行。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郝某家属代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期间以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在执行期间隐瞒其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事实,故意逃避法院执行,致使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无法执行。被告人郝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李某指控的罪名成立。故依法判决:被告人郝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案件正在上诉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予以追诉。此次陇西县法院审理的由申请人以“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第一案,在全市法院系统也尚属首例。该案的立案受理和开庭审理,不仅有效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同时也对通过刑事审判破解“执行难”做了有益探索。安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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