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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被追捕哥哥去接应 兄弟俩双双获刑

西部商报 2016-10-24 00:00 大字

(记者 焦太霞) 明知自己的弟弟宋某甲和同伙正在被公安机关追捕,宋某丙仍然“义薄云天”地驾车接应他们,并帮助他们藏匿。2016年10月23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宋某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12月份,公安机关在侦办以李某、姚某(均已判刑)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案件中,该团伙主要成员李某、宋某甲(已判刑)在作案之后一直在逃。2013年12月4日、2014年6月18日公安机关对李某以涉嫌抢劫罪、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2014年7月18日,公安机关获得线索,李某、宋某甲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黄峪乡宋某乙家中藏匿,遂立即组织前往抓捕,但被二人发现后逃跑,两次抓捕均未成功。二人经预谋后,决定逃往甘肃省陇西县宋某丙(系宋某甲哥哥)处藏匿。宋某甲经电话联系宋某丙后,并在电话中明确告知宋某丙,公安机关正在抓捕自己。宋某丙在得知宋某甲、李某二人被公安机关追捕的情况下,于当晚驾车从陇西县出发,在兰州城关区伏龙坪桥下,将宋某甲、李某拉上潜逃。公安机关随即展开追捕,并在柳沟河收费站设伏堵截实施抓捕,宋某丙在经过收费站时,发现有公安人员抓获后调转车头载着宋某甲、李某二人沿便道逃走至陇西县。后又将二人介绍到自己打工的陇西一洗浴中心打工藏匿。2016年6月8日宋某丙投案自首。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为,宋某丙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嫌疑人,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而且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宋某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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