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开展区域综合医改试点 确保部分大病及百分之九十常见病多发病在县域内得到有效救治
本报兰州讯(记者吕霞)8月19日记者获悉,甘肃省《关于开展区域综合医改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意见》明确,甘肃省要在白银市、庆阳市,凉州区、崆峒区、临洮县、陇西县、甘谷县、庄浪县、成县开展区域综合医改试点,确保部分大病及90%常见病多发病在县域内得到有效救治。
《意见》提出,各试点市、县区要推进落实分级诊疗制度。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促进患者有序流动。动态调整支付标准,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各病种实际费用发生情况,合理确定分级诊疗病种支付标准。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周转金制度,推进总额控制下的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鼓励开展DRG(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除65岁以上老人、5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精神病患者、重大传染病患者、危急重症患者外,其余患者均进入分级诊疗体系。凡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的医保患者,原则上不得越级诊疗。建立医共体管理委员会,医共体内实施逐级转诊,通过医保杠杆重点推动向下转诊,确保县级医疗机构向下转诊率达到5%以上。建立疾病控制健康联合体。成立慢性“四病”质控中心或专家组,指导提高慢性“四病”的全程管理率和有效控制率。
《意见》提出,各试点地区三级医院要组建日间手术联盟,开展日间手术,可根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日间手术病种范围遴选符合当地实际的日间手术病种,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病种支付标准,不得将单病种包含的费用转移至门诊。在医疗联合体内,建立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和供应机制,统一采购配送。基本药物分级使用品规比例或金额比例应当逐年提高,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品规比例分别不低于30%、50%、70%或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20%、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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