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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致残临时工生活费落空 临洮县法院调解,企业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5万元

兰州晚报 2015-04-01 07:38 大字

兰州晚报讯(通讯员杨瑛记者牛小亚)3月26日,定西市临洮县法院院内响起了一阵清脆的鞭炮声,坐在轮椅上的赵某由丈夫马某推着,将一面绣有“人民公仆情系百姓”的锦旗送到临洮县法院相关负责人的手里。

事情的原委还要追溯到1995年,赵某是临洮县某造纸厂的一名临时工,上班时被堆放在厂里的纸堆倒塌砸伤致残,厂里随后一直付给赵某每月生活费180元,2007年涨成380元。2008年4月27日,双方以协议形式约定由造纸厂每月给赵某医疗及生活等费用380元,直至70周岁;若赵某早逝,则赔偿费用停止给付。双方并就此事进行了司法确认。

但从2014年5月始,赵某再没有如期收到造纸厂给自己的生活费。2015年1月29日,赵某申请临洮县法院强制执行,要求造纸厂继续履行义务。临洮县法院依法审查立案后,执行法官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后得知原法定代表人秦某已于2014年8月将造纸厂转让给李某,并在合同中约定,造纸厂的原债务均由秦某承担,与李某无关。执行法官从李某处得知秦某电话,告知其执行情况。秦某表示申请人赵某的费用由其继续承担,与现临洮造纸厂无关,并到法院办理了相关的执行事宜。

3月12日,秦某将所欠费用4180元全部存入赵某的农行账户。但当赵某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时,面露难色,并没有表现出拿到执行款的愉悦。这一表现被细心的执行法官发现。原来,赵某害怕以后的赔偿款不能按时给付,总不能拖欠一次申请执行一次。

“虽然该案件得到了执行,但申请人索要赔偿金的道路才刚刚开始。”于是,执行法官再次拨通了秦某的电话,向其说明了意向:让秦某一次性给付赵某2015年4月至2048年6月(赵某70周岁)的赔偿金151240元。秦某听后提出该提议违反双方协议,坚决不同意,并挂断了电话。秦某挂断电话后,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再次联系并找到秦某,让其换位思考,并通过情理交融的说服,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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