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董子彪临洮县玉井镇农民王维在喝酒聊天中得
本报讯(记者董子彪)临洮县玉井镇农民王维在喝酒聊天中得知他人家中有4万元存款,王维遂有了抢劫的念头。深夜翻墙入户抢劫时持刀刺死2人。12月22日,记者获悉,杀人凶手王维经省高院裁定被判死刑后日前已被执行。
生于1981年的临洮县玉井镇农民王维与他人喝酒中,同在一个镇子的金甲(化名)称自己有4万元的存款,遂起了抢劫钱财的邪念。2012年2月11日23时许,王维蒙面持刀翻墙潜入金甲院内。在进入住房时,被金甲及金乙(化名,金甲之叔)发现,二人将王维抓住,撕下了其头套。随后,双方发生厮打。打斗中,王维持刀在金甲左腰部捅刺,金甲受伤跪在炕上。此后,金乙跪地求饶,可王维没有收手,他在金乙胸部、颈部连戳数刀,致其倒地。当王维发现在炕上的金甲还在抽搐时,便上前在其颈部割了一刀。作案后,王维因恐慌而未抢劫逃离了现场,并将刀子、头套、骑过的摩托车等扔进洮河,并谎称自己遭到抢劫。
次日,金甲、金乙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警方在调查访问时,王维却向警方反映,自己在金甲死亡的当晚遭到抢劫,四个不明身份的人抢了自己的摩托车等财物,还将自己推进河里。可警方却从他的表述中察觉疑点很多,最后通过王维棉大衣上少的一粒纽扣将对方锁定。因为通过材质分析,丢失的这粒纽扣与案发现场找到的那粒属于同款。经DNA鉴定结果显示,尖刀上有死者的血迹;案发现场金家墙头上提取的可疑斑迹中检出王维血迹。2月13日,警方侦破此案将王维刑拘。
定西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王维入户抢劫时,遭到金甲、金乙反抗,遂将二人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王维虽然对犯罪事实供认,但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以严惩。法院依法判处王维死刑,同时附带民事诉讼丧葬费等赔偿共计32906元。宣判后,王维与原告不服,均提出上诉。
甘肃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及民事判赔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前,杀人者王维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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