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行贿46万,判三缓三还挺冤?围猎“土地爷”工程商获刑,嫌量刑过重上诉被驳回
时报10月10日讯 (记者陈彤彤)为了维护关系,以后能多承揽工程,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向时任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局长、党组书记、济南市征地办公室主任宫某某(已判决)行贿,合计总数46万元。在此期间,宫某某家的婚丧嫁娶“红白喜事”,胡某某都会不失时机送上“礼包”。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宫某某以购房为由向胡某某索要30万元,胡某某为维护关系进一步获取工程,将30万元汇至宫某某指定账户。2011年至2017年,胡某某为维护关系以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利用春节、中秋节走访之机,先后11次送给宫某某11万元,借宫某某家中婚丧嫁娶之机,先后4次送给宫某某5万元。2017年4月25日,胡某某被检察机关抓获。
据胡某某供述:自2006年,通过他人介绍,其结识了宫某某,又中标了该局的工程项目。2007年,其为了表示感谢曾向宫某某赠送购物卡,宫某某没有收,并称以后需要再找其帮忙。2009年10月,宫某某以女儿在北京买房为由,向其索要30万元,其考虑宫某某对其帮助不少,以后也能多给其工程,遂将30万元汇至宫某某女儿账户。后在宫某某的帮助下,其先后以德州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禹城市某安装公司的资质承揽了历城区西营、柳埠、王舍人等多个辖区的土地整理工程,其间,为感谢宫某某的帮助、承揽更多工程和尽快结算工程款,胡某某先后在2011年至2017年的春节、2013年至2016年的中秋节,利用节日走访的机会,每次给宫某某1万元现金,共11万元,在2012年宫某某女儿结婚、2014年和2017年其女儿生两个孩子以及2016年宫某某父亲去世时,共给宫某某现金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胡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不抗诉。胡某某以“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以相同理由为其辩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济南中院认为,胡某某因被索要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时已获得不正当利益;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原审法院认定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是正确的。原审法院根据胡某某的犯罪事实及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胡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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