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诉夏津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山东法制报 2018-07-06 17:24 大字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6日,夏津县政府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公布拟征收补偿方案等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决定对六五河以南棚户区改造项目片区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该征收决定涉及的对象既包括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包括征收范围内北关居委会和西关居委会的集体土地。韩某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夏津县政府的上述征收行为共涉及被征收人 1400余户,目前已完成拆迁约1300户,韩某某的房屋尚未拆除。韩某某不服上述房屋征收决定,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

【裁判结果】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夏津县政府在同一征收决定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却直接整体适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故其所作的征收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但由于该征收行为涉及旧城改造,范围较大,人数众多,且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拆迁完毕,如果撤销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判决确认夏津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该行为。韩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城中村”旧城改造中的征收补偿问题。此类片区既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的征收,在征收程序和所适用的法律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收、土地权属性质并未改变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包含该集体土地的房屋征收决定,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此违法性并不因征收补偿到位或尚未引发争议而消除。因此,不能在同一征收程序中既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又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本案对于正确区分征收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促使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选择合法的征收补偿程序,预防和减少违法征收行为,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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