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法院成功执结辖区首例比特币“矿机”纠纷案
近日,庆云县法院成功执结辖区首例比特币“矿机”纠纷案,从1月7日执行立案到1月17日结案仅用时10天,最大程度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案中,原告张某从被告魏某处购买以太坊“矿机”5台,并委托魏某进行“挖矿”运营活动。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以太坊“矿机”5台。
双方曾达成诉前调解协议,要求被告魏某在2021年 11月20日前向原告张某交付以太坊“矿机”5 台。如果逾期,原告不再要求返还“矿机”,但被告需要赔偿14万元。魏某到期未能返还“矿机”,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魏某偿还14万元。
庆云县法院依法查封魏某名下房产、存款,并向其送达执行法律文书。魏某表示,以太坊“矿机”已经准备好,只是没有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要以太坊“矿机”,自己准备的“矿机”只能拆件便宜卖给网吧。由于双方之前存在合作关系,另外还有一台旧“矿机”在张某处没有归还,魏某请求法院给予协调,看看张某是否能够减免部分货款。经协调,张某同意10万元了结此案。由于账户冻结,魏某自愿带10万元现金到法院交付,同时张某从泰安老家将该台旧“矿机”返还魏某。双方执行完毕,该案顺利执结。
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的发展,“挖矿”行为的危害日渐凸显。“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国家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 挖矿” 活动。 虽然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但是它具有商品属性。本案交易标的物“挖矿机”,是专门用来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原、被告订立的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这种新类型案件在基层法院较少,对审判和执行法官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及时不断学习相关知识,同时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变化。刘立民李星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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