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发布2019年全市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济南日报 2020-04-17 11:10 大字

通报会现场

4月16日,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前夕,济南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2019年济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发布2019年济南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去年以来,济南法院在市委坚强领导和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职能作用,全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不断加强审判质效和自身各项建设,为省会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1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788件,审结3757件,其中民事案件3725件、行政案件11件、刑事案件21件。收、结案同比分别增长44%、49%,案件总量连续多年保持全省第一位。

1.腾达“无线路由器”

侵害方法专利权案

【案情摘要】

原告敦骏公司是名称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涉及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是一种强制(Portal)业务技术。原告认为被告腾达公司制造、销售的W15E、W20E、G1等多款商用无线路由器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业务用户使用被控侵权的路由器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时,再现了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方案,并且销售范围广、销量多,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务用户使用被控侵权的路由器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时,再现了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方案,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决腾达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的路由器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确立了涉及网络通信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认定标准。网络通信领域具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多方协作、持续创新等特点,为了更好地表达出发明的实质技术内容,绝大多数发明创造只能撰写成为需要多个主体参与实施的方法专利。这些方法专利在实际应用中,往往都是以软件的形式安装在某一硬件设备中,由终端用户在使用终端设备时触发软件在后台自动运行。从表面上看,终端用户是专利方法的实施者,但实质上,专利方法早已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得以固化,终端用户在使用终端设备时再现的专利方法过程,仅仅是此前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内的专利方法的机械重演。因此,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制造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专利方法被终端用户所实施。

2.“鲁花”

驰名商标案

【案情摘要】

鲁花集团是第1562836号扇形鲁花商标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食用油等。鲁花集团对鲁花商标持续使用并进行了广泛宣传,获得过多项荣誉。

庆云鲁花公司生产的麦芯粉、雪花粉、水饺粉及长粒香大米等在包装袋显著位置使用了与扇形鲁花商标近似的标识。该公司注册并使用域名为“luhuashipin. com”“luhuamf.com”的官方网站、名称为“鲁花食品”的微信订阅号,并在其官方网站、天猫网店、微信订阅号中多处使用了近似标识及“好米面选鲁花”的宣传用语。

法院经审理认为,鲁花集团扇形鲁花商标为驰名商标。庆云鲁花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庆云鲁花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停止使用鲁花字号、相关域名及微信订阅号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典型意义】

济南中院作为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的法院,对于驰名商标坚持依法

认定、按需认定原则,对于在相关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确有扩大保护领域必要的,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于将他人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注册为微信订阅号名称并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行为,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将微信订阅号名称与域名进行了类推适用,将上述行为认定为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实现了对驰名商标的全方位保护。

3.《小戏骨》美术作品

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

2016年12月13日,周某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了美术作品《小戏骨》,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5年10月30日。小戏骨公司系湖南电视剧频道独资控股的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在湖南省版权局也登记了美术作品《小戏骨品牌图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创作完成时间为2016年8月8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9月8日。湖南电视剧频道于2015年6月开设的《小戏骨》栏目使用了小戏骨Logo,其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使用小戏骨Logo的最早上传时间分别为2016年9月6日、2016年10月6日。周某认为,湖南电视剧频道与小戏骨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创作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的真实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作品形成时间、发表时间的证明标准问题。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对于登记内容版权部门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等信息,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才能确定其真实性。对于创作作品的电子文档,由于其属性中的创建及修改时间可以通过修改系统时间的方式进行修改,不足以证明其真实的形成时间。本案在双方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均无法确认的情况下,根据证据优势规则,将作品公开发表时间的审查作为突破口,并以此作为作品完成时间先后的判断依据。

4.“生榨椰子汁”

包装装潢案

【案情摘要】

2012年2月2日,苏萨公司委托设计完成“特种兵生榨椰子汁”饮料的包装箱和标签。苏萨公司先后与多家公司签订广告合同进行宣传,聘请知名演员为其植物蛋白系列产品提供代言及相关服务,在多家地方电视频道投放“生榨椰子汁”商品广告。

苏萨公司认为,被告椰芝岛公司生产、笑一笑超市销售的“椰芝岛椰子汁”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包装装潢在内容、外形、书写方法与排列方式上高度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椰芝岛公司在其生产的“椰芝岛椰子汁”产品上使用的包装,在瓶体的形状、文字布局、色彩设计以及组合所产生的视觉效果等方面与苏萨公司的产品包装近似,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导致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椰芝岛公司赔偿苏萨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包装装潢”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阐释。商品包装装潢中包含有注册商标,在该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排除注册商标后的商品包装装潢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并且通过持续使用已经产生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予以保护。

5.博士伦福瑞达公司职务发明创造

发明人报酬案

【案情摘要】

福瑞达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过氧乙酸灭菌器”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证书记载的专利权人为福瑞达公司,发明人为毕某、李某、孙某、高某。原告高某认为,被告福瑞达公司已经实施了该专利并取得了营业利润,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条例》规定向其支付奖金和报酬。福瑞达公司辩称,高某在涉案专利申请过程中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和性质是组织申请材料和办理申请手续,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并未作出创造性贡献,不是涉案专利的职务发明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专利申请期间,高某作为福瑞达公司的知识产权专员,负责组织申请材料和办理申请手续,且高某所学为法律专业,并无与涉案专利相关的学习经历。鉴于高某所处岗位的特殊性,在高某不能举证证明其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的情况下,应认定高某仅从事了辅助工作,不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其要求获得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身份认定问题。本案处理过程中并未简单地径行以专利权证书作为认定发明人的唯一依据,而是以是否对涉案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作为标准,将利用职务之便列自己为发明人的行为进行了甄别,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6.《艺考生》手机APP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情摘要】

教材类作品《影视作品分析》系由主编张福起、房伟负责召集人员编写完成。2014年5月7日,张福起、房伟以主编身份与山东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授权山东出版社行使该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橙色空间公司运营的《艺考生》手机APP上的相关栏目中,全文收录了上述作品中的60篇影评范文及评析。手机用户下载该APP并在线支付168元开通超级会员后,可以在线阅读或下载上述文章内容。山东出版社请求判令橙色空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福起、房伟作为涉案图书的主编,有权代表编写组行使对该图书的著作权,其与原告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根据授权,依法取得对涉案图书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橙色空间公司既侵犯了山东出版社对涉案图书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也侵犯了其就图书中原创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决橙色空间公司赔偿山东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汇编作品的权利行使问题。汇编作品的主编代表全体编写人员就作品的使用对外进行授权合法有效,原告依法取得汇编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本案用代表权理论确定了主编对外进行授权的合法效力,对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具有典型意义。

7.“小鸭顶呱呱”

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摘要】

小鸭集团拥有第144691号小鸭商标的使用权。1999年,小鸭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小鸭小鸭顶呱呱”是小鸭牌洗衣机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使用的广告宣传语。2014年以来,小鸭集团继续对小鸭品牌进行宣传。

被告小鸭顶呱呱公司、小鸭顶呱呱品牌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2016年10月变更企业名称,使用“小鸭顶呱呱”作为企业字号。两被告授权慈溪市可意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脱水机外包装及机身上标注了小鸭顶呱呱公司的企业名称。小鸭集团主张两被告使用现有企业名称从事经营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予制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小鸭”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典型意义】

经营者的商标、企业名称以及通过使用产生了较高知名度影响力的特有广告宣传用语,均能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同业竞争者在明知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商标及广告宣传用语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对双方的关系产生误认的,应当认为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即便该企业字号已经被注册为商标,仍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8.“七波威”侵害“七波辉”

商标权案

【案情摘要】

七波辉公司享有七波辉系列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七波辉公司及其品牌获得了“全国青少年专属产品第一品牌”“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等荣誉,第1545218号商标还于2013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台湾七波威公司授权超日公司生产、销售的童鞋包装上,多处标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及台湾七波威公司的企业名称。

法院经审理认为,七波辉公司的商标及企业字号在童鞋行业取得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当获得较高水平的保护。被告应当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根据超日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的宣传内容,其获利明显超过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300万元,故酌情确定400万元的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商标及字号加强保护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强显著性、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和字号应当获得较高水平的保护,这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的导向。确定赔偿数额时,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宣传的经营规模大、销售范围广,可以突破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确定赔偿数额。

9.“果树开甲刀”

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案情摘要】

原告齐某是名称为“新型果树开甲刀”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有“在所述的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U型刀片两侧的第一纵板和第二纵板分别固定在两安装板上”的表述,但是,根据涉案专利附图显示,U形刀片与安装板是安装在动握板的前端,而不是在定握板的前端。原告齐某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关于“在所述的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的表述中,“定握板”应为“动握板”的笔误,被告邴某制造、销售的环剥器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起诉要求邴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判决被告邴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对于专利权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的笔误,被诉侵权人依照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实施的技术方案虽然能够实现相同的技术功能,但明显与说明书及附图不一致,也不符合工学、美学及本领域的技术常识,不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而以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符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通常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修正后的含义予以认定。本案是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的“唯一理解”的典型案例。

10.吕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摘要】

吕某、龚某系夫妻关系,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租住的居民房内,使用购买的原料自行勾兑或者购买散装酱油进行灌装,生产印有“欣和味达美味极鲜”字样的酱油,并购买印有“味达美”商标标识的包装箱,自行包装后通过物流渠道对外销售。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吕某、龚某分别通过杜某、韩某、魏某累计销售金额共计164万余元。2017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在龚某的租住处将其抓获,当场查获印有“欣和味达美味极鲜”字样的酱油1668瓶以及制造酱油的原料、包装瓶、包装箱等。2017年10月18日,两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龚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两被告人均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可对两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过程中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本案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严重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并对食品安全造成威胁,但考虑到被告人签字具结认罪认罚,故在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之内对两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的处理,及时有效地打击了知识产权犯罪,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本报记者 侯月 通讯员 袁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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