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好七个关系 扎牢监管“笼子”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厘清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构建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全覆盖的安全监管网络至关重要。
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践中,经常听到基层监管人员反映:县直部门和开发区、乡镇(街道)之间以谁为主?多个部门管安全生产,职责如何划分、边界在哪儿等?我认为扎牢安全生产监管的“笼子”,须正确处理好以下七个关系。
一是分级监管与属地监管的关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对于县(市、区)来讲,规模以上和专业性较强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县(市、区)直部门监管为主、属地为辅;规模较小和专业性较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属地监管为主、部门监管为辅。
二是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县(市、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为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牵头抓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抓到监管部门和属地这一级。行业管理部门,对本领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专项监管部门,对某类危险因素或危险源进行监管,不分行业和领域。
三是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的关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管主体,对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等。监管单位应重点督导检查其履行主体责任情况,不是以查安全隐患为主。
四是安全管理人员与其它人员的关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安全科(室)负责技术支撑、业务指导和专业性较强部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它业务科室承担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五是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关系。根据中央出台的相关意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覆盖范围、职责划分与安全生产相同。
六是管合法生产与管非法生产的关系。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管合法必须管非法”。对于没有营业执照、未经许可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乡镇(村)有发现并上报的责任,相关部门有依法查处的责任。
七是执法权与处罚权的关系。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罚仅为行政执法权的一小部分。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或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或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作者系庆云县安委会副主任、副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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