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名字岂能突破道德和法规底线 □莫思委

来宾日报 2019-11-25 08:39 大字

日前,网传山东平原县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起名叫“奥斯维辛”,引来热议。经媒体查阅工商档案发现,这家“平原奥斯维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法定代表人赵某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11月24日《新京报》)

稍有历史知识的人都知道,奥斯维辛是波兰南部的一个小镇,二战时期德国纳粹曾在此设立集中营,有上百万人死在该集中营内,“奥斯维辛集中营”是惨绝人寰的见证地,已成为人类文明遭受耻辱的一个特殊代号。现如今,上述劳务派遣公司竟堂而皇之地以“奥斯维辛”作为公司的名字,是“纯属巧合”,还是故意而为?

一般而言,不论是给企业、团体组织还是个人起名字,都应遵循吉祥、美好、积极、向上的原则,至少不能有明显的阴险、恐怖、残忍和无情等不良倾向。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名字或名称,或多或少能反映起名者的思想觉悟、道德情操、文化涵养、价值取向、审美情趣和法规意识等综合水平。名字或名称,不仅是一个人身份的符号,也是一种形象的标志。一个好的名字或名称,既规范得体,又内涵深刻,给人以美感。因此,给企业、团体组织或个人起名字是一件重要且严肃的事,马虎不得。起名字虽有自主权和自由空间,但也不能随心所欲,尤其不能突破道德和法规的底线。

必须知道,我国的法规制度对企业名称和个人名字都有规范要求。如在《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中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其中,企业名称中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均适用于该规定。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公民个人起名字也是一种民事行为,同样要遵守法规和公序良俗。

对照之下,上述公司不顾《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公然用“奥斯维辛”作为公司的名称,并非“巧合”,而是明知故犯。究其原因,不外乎试图“反其道而行之”,误以为“坏到极处便是好”,故意挑战法规,吸引公众眼球,引起轰动效应,最终达到“广而告之”的目的。

殊不知,当今社会公众的道德水准已越来越高,法规意识越来越强,审美取向越来越高,该公司如此“不识时务”、如此低估公众的素质,怎能不引起公众的反感和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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