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宁津大队关于处理扣留车辆的公告
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宁津大队在多年的执法过程中依法扣留了部分交通违法车辆和暂扣了部分交通事故涉案车辆,许多车辆至今无人认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经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30 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来处理的,将依法对扣留的车辆进行依法处理。
为此,请各位车主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违法处理强制措施凭证到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宁津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处理,对涉案车辆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宁津大队
2020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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