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考驾照?三人被判刑

山东法制报 2019-11-22 15:30 大字

“普通考试而已,替考不会有风险,放心吧”栗小凤和贺欢是同一个驾校的培训学员,由于二人年纪相仿,经常在一起聊天。一次,栗小凤恳求贺欢:“我是初中文化,一直学不懂科目一,你能不能替我去考?”。贺欢一开始有些犹豫,后经该驾校的经营者高明明再次劝说,“如果贺欢帮助栗小凤通过贺照考试,给其 1000 元的好处费” ,经不住诱惑的贺欢同意了。

好景不长,贺欢虽代替栗小凤参加完了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但在科目二考试时被候考大厅监考人员发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栗小凤在被告人高明明经营的驾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资格考试,后被告人贺欢在高明明的帮助下应栗小凤的请求,在德州市车管所考试中心,代替栗小凤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理论考试,并通过了该考试,在代替栗小凤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后报警。

德州市陵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明明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栗小凤让她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贺欢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二被告人构成代替考试罪。

鉴于被告人高明明、栗小凤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减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欢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且三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均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关评估,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最终,被告人高明明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贺欢犯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栗小凤犯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考试的目的在于检验能力水平,切莫因小失大、以身试法,最终害人害己”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替考行为应受到刑罚处罚。有关考试作弊的新设罪名共有两个,分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罪。其中,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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