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醉驾认罪认罚办案驶上“快车道”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办理,实现有效打击犯罪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有机结合,近日,德州市检察院联合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使司法资源配置合理,案件分流有序,办案质效明显提升。
据悉,《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共29条,从醉驾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到侦查取证相关程序及范围,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排除适用情形,再到法院、 检察院、 公安、司法四部门应如何配合等等,都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实施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对于醉驾犯罪嫌疑人一经立案,立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7日内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10 日内审查完毕提起公诉,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在10 日内审结并当庭宣判,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开辟了办理醉驾案件的“快车道”。
实施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在向犯罪嫌疑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认罪认罚醉驾案件后,快速审查,应当在受理后 10日审查完毕,向法院提起公诉,对案件情节复杂的审查期限不得超过15 日。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及量刑建议,并同时移送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实施意见还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知悉权、程序选择权等各项权利,尤其是赋予了其程序启动申请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的,向其说明反悔的法律后果,确保反悔的选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实现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
高忠祥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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