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印发实施办法 港澳台同胞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德州日报 2019-04-16 09:2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马乐)4月15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德州市正式印发《关于在德州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意味着,从即日起,在德州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以缴存并使用住房公积金。

根据《办法》,在德州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德州市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单位录用(聘用)港澳台同胞的,可以向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时,应当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通行证或居住证到期换证后,应当及时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购买自住住房,符合德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向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条件、贷款额度等实行与德州市贷款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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