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法院 审理涉恶案全程网上直播

德州日报 2019-04-03 09:07 大字

本报讯(记者李智群通讯员任运通 张群)3月28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宋某明和原审被告人白某梅、李某建、夏某平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二审涉恶刑事案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庭审过程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全程同步直播。

据公诉人指控,宋某明、白某梅等组成的恶势力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聚众斗殴,辱骂、恐吓他人,以威胁手段强揽工程,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指控,2012年12月4日,宋某明纠集李某建等人,持械与陵城区边临镇生金刘社区陈某发生殴斗,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

2014年9月10日,白某梅无故滋事,严重影响受害人刘某及其家人的生活。后刘某家人不堪滋扰,付给白某梅10000元现金。

2015年9月,白某梅、宋某明多次恐吓受害人李某某,寻找借口索要钱财,李某某迫于无奈,付给白某梅、宋某明共计26000元钱及2辆老年代步车。

2015年至2017年期间,宋某明、白某梅为争抢生意,多次拦截、阻止他人播种、收割小麦。

2017年10月,白某梅以索要欠款为由,两次到某企业阻挠生产。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宋某明等人为强揽工程,称霸一方,持械聚众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宋某明、白某梅、夏某平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性,严重扰乱所在地区的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应依法打击的“恶势力”团伙。一审时陵城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分别判处被告8个月至4年3个月有期徒刑,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前,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百日会战”拉开序幕,由“攻坚战”进入“破袭战”阶段,全市法院系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快惩治黑恶势力犯罪,扎实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以实际成效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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