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送医后逃跑,仍是肇事逃逸
陵城区刘某某驾车撞倒行人后,将其送至医院随即离开,行人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庭认定该男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案情
男子驾车撞倒行人,将其送至医院后擅自离去
近日,刘某某驾驶朋友的小型轿车沿陵城区某道路由东向西行驶,与前方步行由北向南过公路的范某某相撞。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立刻将范某某送至陵城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办理好住院手续并垫付医药费1万元后,刘某某在未表明身份情况下,用他人电话告知辖区派出所发生交通事故,询问辖区有无走失老人。后范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医院,刘某某此时因害怕离开了医院,不仅不接电话,且对于交警队的短信也置之不理。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五大队侦查认定,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几天后,刘某某投案自首。
案件
不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陵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在肇事后,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后逃离,没有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考虑到刘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抢救受害人;后期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刘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张峰整理
法官解析
陵城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刘某某对法庭判决当庭表示认可,不再上诉。该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交警或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法官介绍,认定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标准是行为人有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将伤者带离,未能保护现场,作为肇事者也未以个人身份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将伤者送往医院后擅自离开,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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