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拟出台发现扬尘污染可举报
本报10月15日讯(记者刘振)近日,为了防治扬尘污染,德州市环保局起草了《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信箱(dzfzblfk@163.com)等方式反馈意见。
该条例中提到的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物料运输和堆放、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道路保洁、绿化栽种等活动中以及工业生产或裸露地面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在具体的防治措施上,条例予以了明确。如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及设备堆场等采取硬化处理;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等。根据要求,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同时,条例还提出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处理结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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