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法院 公开宣判首起恶势力犯罪案

德州日报 2018-09-29 09:3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董建新 通讯员 马静陶慧)9月25日,德城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宇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宇、宋某华、金某、田某、王某铭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3年9个月、3年9个月、3年2个月、2年1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开始,被告人王某宇、宋某华、金某受他人委托开始替他人要账并从中抽成,后被告人王某铭、田某等人陆续加入,组织成员基本固定,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宇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宋某华、金某、田某、王某铭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采用轮流盯梢,到他人家中、单位纠缠滋扰,以及私自给车辆安装GPS跟踪定位器、别停车辆等手段实施犯罪行为12次,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宇、宋某华、金某、田某、王某铭多次对他人进行恐吓,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宇、宋某华、金某、田某、王某铭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德州市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德城区法院把开展专项斗争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全方位推进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建立运转高效的领导机构,创立“双督导、双通报”、全覆盖的督导机制;实行日报告、周通报的案件跟踪制度;建立案件排查机制,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通过全员培训和重点考核,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提升办案能力;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以及“保护伞”惩处力度,在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坚持宽严相济,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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