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放服务标准出炉小型车停车一天最多收12元

齐鲁晚报 2018-08-22 04:58 大字

本报8月21日讯(记者贺莹莹)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1日,记者获悉,德州市物价局联合多部门制定《德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据悉,本办法所称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依法提供停放车辆有偿服务的收费,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市价格制定的收费标准前提下制定和调整当地停车车辆收费标准。

一类停车场为城区各停车场(城区规划红线范围内);各旅游景点停车场;具有垄断性质的专业停车场。二类停车场为一类范围以外的机动车停车场。记者看到,根据标准,一类小型车室外停车场每次2元,室内停车场每次3元,如按天收费,室外停车场每天10元,室内停车场每天12元。停车时间不足15分钟(含)免费,不超过5小时(含)的按次收费,超过5小时不超12小时(含)的按每小时1元递增,超过12小时的按天收费不能计时的按次收费。

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依据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汽车站、火车站等配套停车场;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政府财政资金、城市投资公司投资设立的停车场;具有垄断性质的专业停车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和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其他应当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以上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余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收费标准需要另行批复的有汽车站、火车站等配套停车场;设立立体停车位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及其他需要另行批复的。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分别采用计时、计次、按天,包月和包年等形式计费,其中计时、计次和按天收费标准。采用包月、包年车辆停放服务计费的,在不超过同类车型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合同约定具体标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车型,分为小型机动车、中型机动车、大型机动车、非机动车等。

另外,在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含)以内的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和其他执法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国家和省有其他明确规定的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者应当经城市停车场主管部门同意,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核准、备案等事宣,未经核准,备案不得收费,严厉打击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随意圈地等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

类别车型计次收费(元/次)按天收费(元/天)

室外停车场室内停车场室外停车辆室内停车场

一类小型车231012

中型车341214

大型车461416

二类小型车12810

中型车231010

大型车3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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