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对“奇葩证明”开刀今后村(社区)只开这12项证明

齐鲁晚报 2018-07-06 02:06 大字

本报7月5日讯(记者李榕)“我有残疾”还必须要去村(社区)开残疾人证明进行证实?“证明我妈就是我妈”……曾经,一系列奇葩的证明事项不仅让村(社区)工作遭遇“尴尬”,也给群众办事带来诸多不便。日前,德州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德州市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调整,新增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8项,取消9项,调整后仅保留死亡证明、病残儿情况证明等12项村(社区)证明事项,将进一步减轻群众和基层办事负担。

此前,市民张先生因为结婚证丢失需要补办,按照部门要求需要到居委会开具夫妻关系证明。“我的户口本上明确写着夫妻关系,这就能证明两人关系,为啥还需要开具证明?”张先生表示非常无奈。对此,居委会工作人员也很无奈,认为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在推卸责任”:“让居委会来把最后一道关,所以连证明内容都不用看,有公章就行了。”

其实,张先生的遭遇仅仅是此前群众办理各种证明的一个缩影,生活中还存在许多社区“无法”证明或者“多余”证明的现象。

“只减不增,解决市民办证难办事难。”据德州市编办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为进一步减轻群众和基层办事负担,今年3月份,省政府公布了《关于公布山东省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对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进行了规范,为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结合德州市实际,德州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德州市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调整,新增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8项,取消9项,调整后保留村(社区)证明事项12项。

在此次公开的《清单》中,记者看到,“清单”涵盖具体证明材料名称、需要证明材料的系统、设定依据等内容,涉及死亡证明、男职工配偶所在村(社区)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建房或翻建住房的证明、病残儿情况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等12项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以“建房或翻建住房的证明”为例,需要该证明材料的系统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设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今后,市、县两级部门要及时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自《清单》公布之日起,不得将《清单》之外的相关材料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申请材料。镇村两级在《清单》公开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便于办事群众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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