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11部门联手治理校园欺凌

德州日报 2018-07-04 10:24 大字

[摘要]逐级明确责任 公布举报平台

本报讯(记者 王倩倩 通讯员王晓东)近日,德州市教育局、德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德州市公安局、德州市民政局、德州市司法局、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德州市委员会、德州市妇女联合会、德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等11部门、群团组织联合印发《德州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联手治理校园欺凌。

同时,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校园欺凌行为的通告》,明确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为让校园欺凌举报更加方便,全市校园欺凌举报平台也已开通。

各级教育部门全面落实校园安全“一岗双责”主体责任,将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纳入“平安校园”考核指标体系。要求各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政教主任、班主任逐级明确责任,实现学生防欺凌工作全覆盖、无死角。

开展积极有效预防工作,各学校通过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教育、学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学生进行欺凌防治专题教育。加快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

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对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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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2种行为属于校园欺凌

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粗言秽语、喝骂。

对受害者重复的物理攻击身体或物件。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

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它们嘲笑受害者。

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

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

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

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

分派系结党,孤立或排挤受害者。

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

画侮辱画。

在网站或论坛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分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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