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超标排放机械,德州一企业被罚157万 山东省前5月处罚环境违法案6695件,罚款3.45亿元

齐鲁晚报 2018-06-29 02:28 大字

本报济南6月28日讯(记者张玉岩)28日,山东省环保厅召开新闻通报会。今年1-5月份,山东环保部门实施处罚环境违法案件6695件,罚款3.45亿元。其中,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20件,罚款3332.281804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56件;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案件17件;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213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59件。

其中,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生产超标机械案较为典型。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进行装载机、筑养路工程机械及零部件研制、生产、销售、维修等业务。去年12月,有用户举报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向其出售的冷再生机(DGL600J)为国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三排放标准才可销售的要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

经调查查明,该企业于2016年接受乌克兰客户订单,生产两台冷再生机,该机械使用国Ⅰ排放标准发动机,之后,乌克兰客户取消了订单。然而该企业已经生产完成一台冷再生机。2017年3月,安徽某用户在明知发动机不达标的情况下仍执意购买了该冷再生机。之后,用户要求企业退货,并全额退款,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该企业利用国Ⅰ排放标准的发动机生产冷再生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2018年2月11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一百五十七万元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涉案冷再生机。

环保厅相关负责人提到,在这个案件中,企业对生产超标机械的违法性是清楚的,之所以明知故犯,主要是该企业生产超标机械用于出口,我国有关部门难以进行后期监管。对类似的违法行为,因为没有实物作为证据,进行处罚存在一定难度。企业产生这种心理,反映在监管上还存在不足,需进一步进行改进完善。一方面立体监管,实行网格化管理、信息化监管模式。同时加强与执法、公安、工商、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会上还通报了全省5月份水气环境质量。今年5月,全省重污染天数平均为0天,同比减少1.7天;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平均为4.90,同比下降9.9%;优良率平均为54.7%,同比增加17.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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