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为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德州市实际,就加强检察建议工作作出如下决议:
一、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为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二、检察建议的提出应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实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建议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检察建议的适用对象、情形和内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检察机关拟提出检察建议的,应根据查办案件情况,进行实地调研,提升检察建议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对疑难复杂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可以征求相关领域专家意见。有关单位要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积极协助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工作。
四、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应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五、被建议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要及时调查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如有异议,可以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检察机关对被建议单位的异议应当进行核实研究,并在15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经核实,检察建议确有不当的,检察机关应当撤销该检察建议,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作出说明。被建议单位的异议和检察机关的答复或撤销意见由检察机关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七、检察机关要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提醒、督促、协助被建议单位落实好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检察机关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经检察机关催办而拒不回复和整改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并向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八、检察机关要认真做好检察建议工作,规范管理,确保质量,不断增强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每年度应对检察建议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将分析评估情况报同级人大常委会。
九、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的监督,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通过视察、调研、专项审议、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等多种方式,监督和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事业改善等重大问题的检察建议,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督促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
十、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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