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科目四”作弊被逮个正着 三人因组织考试作弊被判刑并处罚金
本报记者路龙帅通讯员高忠祥
考生坐在电脑前,显示器上出现的题目会通过随身携带的“高科技武器”传送到场外,紧接着耳中的无线耳机就给出了答案……这一幕发生在德州市某驾考考场。考场上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的异常举动后,在其身上发现了针孔摄像头、微型耳机和无线接收设备等作弊工具。
近日,由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周某、郑某、李某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周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据悉,这是德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起组织驾考作弊案。
考场上“滥竽充数”被抓现形
2016年12月21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考场内,正在进行一场驾驶证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俗称“科目四”)考试。随着考生陆续就位并开始答题,一名左顾右盼的“别样考生”引起了现场监考人员的注意。“当时那名孙姓考生明显和其他考生不同。因为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已是准驾驶员拿证的最后一个环节,由于前期已通过科目一理论考试,在这个环节一般考生都能顺利答题。那位孙姓考生却明显沉不住气,答题过程中不断环顾四周,曾十多次与监考人员有过对视。”德州市公安局车管所监督考核科工作人员介绍说,发现这名考生的举动异常且有明显的作弊嫌疑,考场负责人也悄悄走进了现场。
一番仔细观察后,工作人员确定该考生有作弊嫌疑,便将其带到办公室进行盘问搜查。工作人员发现该考生腰间绑着小型蓄电池,上衣钮扣处安装有针孔摄像头,耳朵里还塞着微型耳机,属典型的无线电视频作弊行为。随后,其被转交辖区派出所进行查处。
三人作弊团伙落入法网
经侦查机关严密部署和查证,很快便揪出了这个通过无线电视频进行考试作弊的团伙。这个组织驾考作弊的团伙是由素不相识的三人组成,他们因“兴趣相投”走到一起且分工明确:有人专门对接考生、提供考试设备,有人负责场外答题。警方查明,该团伙成员周某、郑某和李某已成功帮助考生作弊2起,非法获利2700元。
2016年8月23日,王某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未通过,在路边的小广告上发现了“救命稻草”,他按照上边的提示信息,拨通了该团伙的电话,双方见面后约定费用1300元,且考不过不收钱。一周后,周某驾驶面包车载其在一处门市楼领取了“设备”。次日,周某和王某一同来到考场,一番布置后王某考取了96分并通过考试,支付给对方1300元的考试费。
一次试水成功后,他们很快又如法炮制帮另一名考生通过了考试。就在他们准备放开手脚大干一场时,却因孙姓考生的考场“露怯”而落入法网。
2018年1月15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将周某、郑某、李某三人提起公诉。2018年3月30日,法院经审理,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郑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检察官释法:
承办检察官介绍,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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