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通报2017年受理执行案件情况三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被通报

齐鲁晚报 2018-03-30 16:01 大字

本报3月28日讯(记者张磊通讯员赵海天)3月28日上午,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执罪新闻发布会,对该院2017年受理执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通报。2017年,经济开发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316件,执结案件1348件,案件执结率102.98%。同时,通报了3起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的典型案例。

据了解,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一些实际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通过隐瞒、转移财产等手段,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打击“老赖”,维护法律尊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017年7月30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联合开发区公安局、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联合文件》,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打击。2017年,该院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3件3人,其中两件公安机关正在对被执行人进行追逃,对拒执罪的打击震慑了一大批失信被执行人,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等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

2015年6月11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执行局对该案立案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5年3月25日,根据申请人崔某某提供的线索,我院依法查封了梁某某名下的部分财产,有赤霞珠干红窖藏118箱(6瓶装)、解百纳干红92窖藏19箱(6瓶装)、解百纳干红1999为68箱(6瓶装)、莎当妮干白金瓶橡木桶14箱(6瓶装)、35年老树葡萄酒赤霞珠22箱(10瓶装)、双河大曲1732为19箱(6瓶装)、王大名窖酒23坛。2015年7月9日发现上述被查封财产已被转移,随即给被执行人梁海波作了询问笔录,被执行人承认上述物品已被处理,被执行人梁海波涉嫌故意藏匿财产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2015)德开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不能履行。

——特点——

本案被执行人的非法转移法院查封财产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本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正处于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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