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

德州日报 2018-03-08 09:26 大字

[摘要]我市制定实施意见要求

本报讯(记者郑东岩)近日,德州市制定《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象,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意见》指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暂停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积金贷款相关部门要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受托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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