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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烟花爆竹燃放

德州日报 2018-01-20 08:57 大字

[摘要]市政府发布通告

本报讯(记者 郑东岩)1月19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实行禁止和限制相结合的方式,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外,烟花爆竹燃放实行限制区域限时燃放制度。通告自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9日。

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的限制燃放区域为:东至减河东岸、西至鲁冀行政区域界线、南至南外环路以北、北至北外环路以南。其他县市区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确定并公布。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全天,除夕至正月初二全天,正月初五全天,正月十五全天。上述时间外的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的,禁止燃放。国家机关办公场所、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人员密集场所、通信枢纽、交通枢纽、林地、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高层建筑物周边等地,禁止燃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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