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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审判引入心理矫正

德州日报 2017-11-01 08:56 大字

[摘要]德城法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原则,邀请心理咨询师全程参与

本报讯(记者董建新通讯员陶慧)10月20日,德城区的王某杰、张某飞和李某鹏本应和其他同龄人一样在学校里学习,可他们此时却坐在了德城区法院的被告席上。“我为了哥们义气一时冲动,酿成了严重后果,现在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后我一定好好改正,希望法官再给我一次机会。”王某杰说。

原来,该案中3名被告均未满18岁,是德州某学校学生。张某飞与王某杰发生口角,进而斗殴,并各自纠集30余人打群架。争斗中,李某鹏手持木棍将男子杨某打伤,张某飞亦手持木棍将王某天打伤。经鉴定,杨某的伤系轻微伤,王某天的伤系轻伤一级。就该事实,德城区检察院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王某杰、张某飞、李某鹏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向德城区法院提起公诉,德城区法院立案并于10月2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庭审,审判桌上多了一个心理咨询师的席位。原来,德城区法院为关心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状况,从源头上矫正未成年人犯罪心理,邀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韩明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全程进行心理咨询、矫正,收到了良好效果。

庭审前,韩明芳与法官共同阅卷,通过了解事发经过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庭审中,韩明芳对3名被告进行教育,引导他们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庭审后,她又单独与其中2名未成年被告人会见,予以心理引导,帮助他们打开心扉,从心灵深处发掘其犯罪原因,并进行辅导。“这个年纪的青少年容易冲动,通过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我认为他们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未来他们必定会比以前多一份理智与担当。 ”韩明芳对法官说。

法院经过综合审理后,最终判决王某杰、张某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李某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缓刑4年。“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贯彻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重在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而不是一审了之。”韩明芳说,此案中的被告王某杰与李某鹏均为初中文化,法律意识淡薄,加之他们的父母工作较忙,没时间与孩子交流沟通,无法对孩子的思想、心理和行为进行正确的疏通和引导,以至于走上犯罪道路。“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中,可以更多邀请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矫正和治疗,挽救失足青少年,同时该举措也有利于加强与孩子父母的交流和沟通。 ”德城区法院院长韩秀海说。

近年来,德城区法院逐步形成庭前疏导、庭审教育、判后帮教的长效机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用心探索创新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教育的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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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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