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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更多人应保尽保应享尽享

德州日报 2017-09-22 08:57 大字

有职工致电本栏目说,快退休了,可是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缴满15年,咨询退休后养老金的领取方法。其实,针对这类问题,德州市早有行动:一方面推进职工与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已经解决了二者衔接转换的问题;另一方面大力开展“全民参保计划”,正在解决断保、漏保、重复保和未参齐人员的保障问题。总之,根据现行政策,解决这类问题共有3种办法。

续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方面,以上法条规定了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另一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是后延缴费,还是一次性缴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解释,之所以没有规定缴费方式,是“由于各地差别较大”,而把此项权力赋予了地方。

当前德州市规定,2011年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延长缴费5年,仍然不足十五年的,方可一次性缴清。 2011年以后参保的,须续交至满15年为止。

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同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取出个人账户储存额,将无法享用统筹账户储存额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有权利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农村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遗憾的是,此类情形中,用人单位所缴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个人是无法享用的。

当前,在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过程中,德州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绝大多数选择了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为这样领取待遇最多最划算;个别职工因条件限制,被动选择了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至于一次性取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现象,极为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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