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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调整工伤待遇标准

德州日报 2017-08-24 09:1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王志冕 通讯员 李国栋 牟永来)8月2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德州市确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6年度德州市地方职工月平均工资4510.58元为基数,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2255.29元)、40%(1804.23元)、30%(1353.17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上述3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8月31日前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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