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本报讯(记者 张志宁 通讯员 刘艳洁)1月28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今年起在全市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为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对象。
2018年,德州市在临邑县、武城县、庆云县等3个县开展了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有155人享受待遇,支付金额82.4万元,受到参保职工普遍欢迎,取得了预期效果。为进一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减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参保患者家庭的事务性和经济性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19年在全市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根据相关实施细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为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对象。长期护理保险资金通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单位补充医保资金、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等渠道解决,按年度筹资。制度建立初期,单位暂不缴费,筹资暂按每人每年110元标准,分别从以下渠道划拨筹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每年45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5元(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不足部分顺延划拨。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由个人缴纳),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0元,年初一次性划拨。
长期护理保险有三种形式:第一是医疗专护,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第二种是机构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第三是居家护理,参保人在家中由家人、亲戚或其他护理人员提供的护理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护专家对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范围。
实施细则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护理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定点医护机构应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细则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待遇标准:采取医疗专护和机构护理形式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长期医疗护理费不设起付线,无首先自负。制度建立初期,医疗专护暂由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承办,床日费分别为120元、18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80%、75%;机构护理床日费为60元,支付比例为85%;居家护理形式采取定额直接补偿方式,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补偿标准为30元/日。
选择医疗专护和机构护理两种长期护理保险形式的参保人员不得同时享受住院、特殊疾病等应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选择居家护理形式的参保人员有特殊疾病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规定的待遇由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支付。
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定点医护机构应使用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因病情确需使用目录外的药品及项目,须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由个人承担。未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认可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护机构承担。
细则对享受待遇条件作了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以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并在启动后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不受缴费年限限制;制度建立之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中断参保或自行终止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关待遇。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应按规定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长期护理保险费,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起,同时享受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长期护理保险三种形式
◆医疗专护
长年卧床6个月或预期6个月以上,生活无法自理,病情稳定的,符合因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等情况的可以申请医疗专护
◆机构护理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6个月或预期6个月以上,生活无法自理,病情稳定的,可以申请机构护理
◆居家护理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6个月或预期6个月以上,生活无法自理,病情稳定的,可以申请居家护理
制图: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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