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全面推行职工长期护理险
本报讯(记者 尹晓燕)日前,德州市出台《关于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自今年起,将全面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的费用。
去年德州市在临邑县、武城县、庆云县开展了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预期效果,为进一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减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参保患者家庭的事务性和经济性负担,2019年起在全市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也就是说今后在“五险一金”的基础上,职工可以享受“第六险”。
据了解,长期护理保险形式包括: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长年卧床6个月或预期6个月以上,生活无法自理,病情稳定的,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医疗专护: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换管等各种管道的;因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因患各种严重慢性病且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等。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6个月或预期6个月以上,生活无法自理,病情稳定的,可以申请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护理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定点医护机构应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选择医疗专护和机构护理两种长期护理保险形式的参保人员,不得同时享受住院、特殊疾病等应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选择居家护理形式的参保人员,有特殊疾病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规定的待遇由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支付。暂缓支付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模式进行支付。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以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并在启动后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不受缴费年限限制;制度建立之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中断参保或自行终止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关待遇。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应按规定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长期护理保险费,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起,同时享受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参保范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资金筹集
长期护理保险资金通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单位补充医保资金、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等渠道解决,按年度筹资。制度建立初期,单位暂不缴费,筹资暂按每人每年110元标准,分别从以下渠道划拨筹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每年45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5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0元,年初一次性划拨
补偿标准
采取医疗专护和机构护理形式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长期医疗护理费不设起付线,无首先自负。制度建立初期,医疗专护暂由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承办,床日费分别为120元、18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80%、75%;机构护理床日费为60元,支付比例为85%;居家护理形式采取定额直接补偿方式,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补偿标准为30元/日
制图: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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