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人员获得新保障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全面推行
本报1月2日讯(记者贺莹莹)根据相关要求,2018年德州在临邑县、武城县、庆云县开展了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预期效果。1月2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减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参保患者家庭的事务性和经济性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自2019年起在全市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长期护理保险资金通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单位补充医保资金、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等渠道解决,按年度筹资。制度建立初期,单位暂不缴费,筹资暂按每人每年110元标准,分别从以下渠道划拨筹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每年45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5元(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不足部分顺延划拨。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由个人缴纳)、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0元,年初一次性划拨。
长期护理保险形式包含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医疗专护是指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居家护理是指参保人在家中由家人、亲戚或其他护理人员提供的护理服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护理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定点医护机构应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采取医疗专护和机构护理形式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长期医疗护理费不设起付线,无首先自负。制度建立初期,医疗专护暂由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承办,床日费分别为120元、18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80%、75%;机构护理床日费为60元,支付比例为85%;居家护理形式采取定额直接补偿方式,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补偿标准为30元/日。选择医疗专护和机构护理两种长期护理保险形式的参保人员不得同时享受住院、特殊疾病等应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选择居家护理形式的参保人员有特殊疾病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规定的待遇由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支付。暂缓支付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模式进行支付。
另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以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并在启动后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不受缴费年限限制;制度建立之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中断参保或自行终止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关待遇。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应按规定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长期护理保险费,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起,同时享受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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