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枪声:一起陈年命案和二十年追凶“案中案”
照片里是个身形高大的年轻人。他一身灰色西服,留着90年代流行的中分头,笑意盈盈地站在院子里的树藤下。
周恩义的照片及其职业证书。
“23年了,我一看就受不了。”范玉珍很快把儿子的照片收了起来,小心翼翼地放进袋子里——但记忆从来没有远去:
1995年,她的儿子周恩义在舞厅门口被人枪杀,犯罪嫌疑人随后逃亡,一度“人间蒸发”。范玉珍和丈夫开始漫长“追凶”路。这一“追”,就没有停止过。
2009年,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牵连出一起“案中案”:当地户籍民警曾违法给嫌疑人开具户口迁移证,使其得以改名换姓,在千里之外的山东隐匿14年。
涉事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后,2017年9月,范玉珍向黑龙江龙江县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龙江县公安局给予行政赔偿228万余元。龙江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范玉珍主张的追凶产生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范围,范玉珍未得到赔偿义务人(枪杀案的被告人)的实际赔偿不是被告机关户口迁移行为导致。没有得到赔偿与被告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此后,范玉珍提起上诉。2018年5月4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她的上诉,维持原判。
龙江枪声
1995年2月19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一片冰天雪地。
根据法院判决,当天中午一点多,身穿黑皮夹克的周恩义去“大世界”舞厅跳舞。舞厅位于最繁华的正阳街,但白天并没有多少人,周恩义走进舞厅的二道门,与陌生男子宋亚宏迎面相撞,两人随后相互谩骂厮打起来。
和宋亚宏一起的,还有另外两人,一个叫王起德,一个叫关健,他们都是二十几岁的年纪。
周恩义和宋亚宏走出舞厅,又厮打起来。周恩义打了宋亚宏几拳,转身离开时,一颗子弹从其背部射入,射中要害部位——宋亚宏旁边的王起德,手拿一把自制小口径手枪,对着周恩义背部开了一枪。
枪声一响,宋亚宏、王起德和关健立即逃离了现场。三人跑到五道街时,宋亚宏问王起德,(你)打(他)什么部位了?王起德说,打腿上了。
宋亚宏不放心,和关健返回事发现场,看见周恩义倒在了六道街东边的马路上,已经休克了。两人叫车把周送去龙江县人民医院,周恩义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天下午3点多,宋亚宏和关健到龙江县公安局自首。
当年的“大世界”舞厅,如今变成一家针织品商店。
八天后,龙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恩义系右背部受他人用火气枪弹击中,导致右肺破裂,右血气胸,失血休克死亡。
23年后,范玉珍回忆起当时,记忆犹新。她说,当天中午有人告诉她,儿子骑摩托车跟人撞了。她不知道啥情况,匆匆赶到医院,里面挤满了人,她家姑娘在哭,她明白儿子没了,一下就晕倒在地上了。
范玉珍被人扶了起来,看到儿子躺在病床上,全身上下都是炉灰。
那一天,丈夫周洪仁还在外地打井,次日凌晨两点匆匆赶回了家。听说儿子的死讯后,范玉珍“头一回”看到丈夫哭了。
第二天,儿子遗体火化了,夫妻俩哭干了眼泪。
1996年4月,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流氓罪对宋亚宏提起公诉。同年7月,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宋亚宏犯流氓罪,判有期徒刑两年。同伙人关健,因事发时没有动手,未被检察机关起诉。
1998年8月,龙江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宋亚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285.39元;被告人关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95.13元;被告人王起德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570.78元。
此后,范玉珍提起上诉,1999年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同时判决宋亚宏、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关健、王启忠(王起德的别名)对民事赔偿部分互负连带责任。
范玉珍说,宋亚宏、关健后来断断续续执行这部分民事赔偿。但主犯王起德逃亡在外,多年杳无音信。
上访与追凶
73岁的范玉珍说,如今她老了,腿脚都不太利索,23年前,她走路都带风。
范玉珍的家位于龙江县城郊区的繁城巷——五六百平方米的院子种满各色的草和花,还有两棵葡萄树。一到葡萄成熟季节,果实结的满满当当。
“原来我妈每年种大棚菜,喂好几头大母猪,一年收入有近万元。”范玉珍女儿拉拉(化名)说,那是九十年代,他们家还经常烧酒卖。
23年后,物是人非,院子换了新主人,葡萄树也已经枯死。一位微胖的老人从屋子里走出来说,几年前,他们花十几万元买下了这里。
范玉珍。
追凶多年,范玉珍欠下了债。她把老家的房子卖了还债,搬到辽宁沈阳的大儿子周海波(化名)家里。
一个阳光明媚的上午,她翻出小儿子周恩义的照片、工作证、荣誉证书,念叨说他人很聪明,职业高中毕业后,进了龙江县建行物资经销处,事发前,即将调到黑龙江玻璃厂。她很快又把这些收了起来,说一看到就难受。
“可能要到死才能放下吧。”她说。
范玉珍现住在大儿子家,每天上午都会出去锻炼。
枪案发生的第二天,范玉珍听说两个人自首了,一个人还跑了。“我想怎么能让人跑呢,我就去公安局要照片”,警方给了她一张小小的照片。
二十多天后,范玉珍强打起精神,决定自己去寻找从未谋面的嫌犯王起德。她到处打听情况,甚至还假装买房人,去王起德的父母家打探,都没有得到任何有用消息。
“我在龙卡(音)下车,那里有沙场,还有河水洗澡,就在那里待了一整天。”范玉珍手上拿着王起德的相片,一个一个地问路人,没有人看到过照片里的人,王起德就像是凭空消失了一样。
开始在家周边找,后来又去过内蒙古、秦皇岛、张家口……这种寻找有时是盲目的:龙江县毗邻内蒙古,她猜想王起德会不会逃去了那里,于是赶往内蒙古找当地警方帮忙调查;后来,儿子的一个朋友告诉她似乎在秦皇岛看到过王起德,她跑了过去,毫无线索;有一度听说不少逃犯跑去了张家口,她又和丈夫奔去当地的人才市场和公安局打听……范玉珍说,追凶这些年,很多都是“瞎找”。去的最多的是山东,王起德的一个姐姐嫁去了山东,范玉珍去过那个县城,还去了其他不少地方,都没有消息。
5月22日,王起德的姐夫张胖说起范玉珍,称她是一个固执的老太太。每年过年过节,范玉珍都会去他们家和岳父母家问,“王起德回来了没有?去了哪儿?”但他们也不知道王起德的下落。
宋亚宏被刑拘6个月后,1995年8月取保候审。范玉珍不服,开始上访,次年的1月,宋亚宏被公安局收容审查。
宋亚宏被公安局收容审查通知。
开始的几年,范玉珍去省市级信访局和政法委上访,之后又去北京。丈夫周洪仁血压高,身体不好,范玉珍担心他路上吃不消,所以经常一个人去。
有一年,她去北京待了五六十天,总共花费不到一千块钱。因为不知道何时能抓到嫌疑人,范玉珍外出很节约,经常一餐就买几个包子,煮点青菜叶吃。
“人活一口气,佛争一炷香。”范玉珍坚定地说,她必须给儿子讨回公道。
2003年8月,范玉珍第一次去北京时买的法律材料。
“凶手伏法”
14年后,“公道”终于被范玉珍讨回来了。
2009年12月18日,王起德在山东临邑县被公安机关抓获。线索是龙江县公安局发现的,范玉珍说,这些年警方也在追凶。
2010年8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起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起德上诉后,2011年4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范玉珍清楚记得,王起德执行死刑的那一天是2011年9月15日,她和女儿到火葬场给儿子周恩义烧纸,一边烧一边说:“儿子,妈给你伸冤了,他也跟你去了……”
范玉珍说,她不愿原谅王起德,因为“他们家没有一个人来跟我们道歉,没有一个人来跟我们说一声“对不起””。
5月22日,龙江县降雨突至,气温剧降。王起德83岁的母亲,穿一件花色的毛衣,在一间平房里看电视。屋子里很简陋,只有一张床、一张沙发和一台电视。9年前,王起德80岁的父亲过世,那时王起德逃亡在外。
王起德的母亲说,王起德不听话,走了,不知道他去了哪儿。
王起德姐夫张胖说,因为怕老太太受不了,一直没敢告诉她王起德死了的事。他们确实没人去周恩义家道歉,“因为我们不知道到底是怎么回事”。
王起德被抓后,范玉珍觉得同案犯宋亚宏此前的判决不清。2004年4月,她就1999年的“宋亚宏犯流氓案”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获得立案,高院发回龙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1年10月,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宋亚宏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8033.36元;关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7008.34元;王起德因已执行死刑,终止民事赔偿,宋亚宏和关健互负连偿责任。另外,宋亚宏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扣除已执行的两年,从2009年12月19日至2013年12月18日)。
宋亚宏、关健随后上诉,2012年3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健是母亲收养来的孩子,外甥刘铮(化名)说,姥姥因为没有儿子,从小溺爱舅舅关健。他从小不听话,初中毕业后,和社会小混混在一起,“爱喝酒,不吃饭都要喝酒,而且什么都不会做”。
关健的母亲走后,为了照顾他,姐姐关丽娟让他在自己的诊所里帮忙,儿子刘铮接手诊所后,每个月给他开两千块钱工资,“每天就搞下卫生,早上来一下,下午来一下,待的时间不超过两个小时”。
2017年农历五月初五,关健在家里割腕自杀了。
刘铮痛惜地说,王起德被抓后,舅舅担心民事赔偿过高,“和老婆假离婚了,后来他老婆真走了”,之后他每天精神恍惚,但没想到,他竟然会割腕自杀。
1969年出生的宋亚宏,1999年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5年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2月,因为周恩义的案子,宋亚宏再次被刑事拘留,直到2013年12月出狱。
5月22日,宋亚宏在电话中跟记者约定次日见面,但第二天,他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范玉珍说,宋亚宏和关健的民事赔偿金,她至今没有拿到(除1999年判决后,法院执行的两万元)。
案中案
就在王起德落网的几个月前,范玉珍和丈夫还去过山东,他们在马路上一个个问,但没有人认识王起德。
事实上,王起德已不叫王起德,他改了名换了姓,叫“张春利”。
2009年12月18日,龙江县公安局刑警队民警在山东临邑县临邑镇田家村田盛昌家抓获王起德。他的户籍姓名显示为张春利,出生日期1971年7月17日。
王起德供认花3000元钱在山东省临邑县孟寺镇武家村购买的户口。
相关案件材料显示,孟寺镇武家村原村书记李刚(化名)称,1994年到2002年,他任村书记。1995年收小麦的季节,王起德跟儿子一起来到他家,在他家住了一个晚上,随后就离开了。
李刚说,王起德是儿子李顺(化名)在淄博市打工时认识的,他自称叫张利,别名张春利,东北人。
1996年收小麦的时候,王起德又来了,他跟李刚说,想把户口转到他家里,说东北太冷了,不想在东北呆了。王起德第一次跟他说时,李刚没有同意,之后王起德又跟他说了三个晚上,李刚就同意了。
李刚找孟寺镇派出所户籍民警王奇(化名)开了一张准予迁入的信函,之后把信函交给了王起德。
1996年,山东省孟寺镇派出所出具的准迁信函。
两个月后,王起德把一张黑龙江省龙江县鲁河乡的户口迁移证给了李刚。李刚之后拿着迁移证到镇派出所顺利办理了落户,张利(户籍姓名张春利)的户口落在他家户口上,成为了李刚的“外孙子”。
王起德由此变成了“张春利”,他每年正月初五或初六都会去看李刚。
2009年,王起德已经套用张春利的身份,在临邑县结婚生子,以开车为生,生活了十几年。
王起德被抓后,龙江县公安局调查发现,黑龙江省龙江县鲁河乡和山东省孟寺镇,都没有出生于1971年7月17日叫张利(别名张春利)的人,他们查到鲁河乡一位叫付品一的民警,当年开出了这张“张春利”户口迁移证。
2015年12月14日,付品一在妻子的陪同下,到龙江县检察机关自首,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立即对其立案侦查。
公诉机关指控,付品一不严格履行迁移管理制度,没有认真核实户籍迁移资料,即开出户口迁移证,导致杀人犯利用其开出的户籍迁移证明,漂白身份躲避侦查达14年之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将对其进行刑事起诉。
2016年12月9日,付品一的儿子付生(化名)从北京匆匆赶回龙江县,他找到范玉珍,希望取得谅解。双方经调解后,付生同意补偿范玉珍十五万元。范玉珍随后写了一份刑事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付品一从轻处理,免予刑事处罚。
2016年12月20日,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决:付品一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龙江县法院的判决书。
范玉珍解释说,之所以出具刑事谅解书,是因为付品一年纪大了,他儿子代替他来道歉,说不想看到父亲老死在监狱,“所以我就原谅了他,但我原谅的只是他的个人行为”。
5月22日,付品一的妻子在电话里说,付品一今年70岁,身体一直不好,患有脑血栓,脑子糊涂,听力也不行,“我们家已为此付出了代价,不想再受到外界的任何打扰”。
“国家赔偿”
2017年3月,范玉珍向龙江县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一百七十多万元。
两个月后,龙江县公安局出具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称,付品一的犯罪行为没有对王起德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下称《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被害人亲属范玉珍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范围。
龙江县公安机关决定:不予国家赔偿。
范玉珍向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017年7月6日,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维持龙江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国家赔偿决定。
2017年9月26日,范玉珍向龙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撤销龙江县公安局作出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撤销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龙江县公安局给予其行政赔偿2285041.70元。
龙江县人民法院称:原告范玉珍主张的赔偿因追逃线索而产生的务工损失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等,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法院对宋亚宏、关健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赔偿义务人主体明确,赔偿数额确定。原告没有得到赔偿义务人的实际赔偿,不是被告机关户口迁移行为直接导致,没有得到赔偿与被告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2017年12月29日,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决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违法。法院认为,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混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法律,以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代替行政赔偿复议决定违背法律规定,是错误决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无重做必要。
龙江县法院驳回了范玉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范玉珍随后上诉到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4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齐齐哈尔中院的判决书。
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彭新林看来,《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国家赔偿”遵循直接损失赔偿原则,原告追凶、上访造成的费用,以及没有得到赔偿义务人的赔偿,都不属于行政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栗红分析说,民警迁移户口的行为,尽管客观上导致了受害者家属“追凶”成本的增加和精神伤害,但不属于行政行为直接造成的对受害者家属的侵害和损失,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确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2013年4月29日,周洪仁突发心悸猝死。范玉珍觉得,丈夫周洪仁内向,儿子死后,更是什么事都往心里憋。就在他猝死的前两天,他们接到了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的电话,说王起德当年持龙江县公安局出具的迁移证到山东省临邑县落户。
范玉珍说,儿子周恩义被害后,凶手逃亡了14年,对她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物质损失,她对判决不服。
彭新林解释说,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是在现实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陷入困境。
他建议,在刑事被害人死亡而其近亲属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可向司法机关申请刑事被害人救助。
范玉珍告诉记者,近几年,龙江县法院每年会给她发放一万到两万的救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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