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山东法制报 2019-01-16 15:07 大字

乐陵市黄三角调味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宋长杰、张加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乐劳人仲案字[2019]第003号、乐劳人仲案字[2019]第004号),申请人宋长杰请求支付工资、生活补助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共计49192元。申请人张加勇请求支付工资、生活补助费共计28700元。因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向本委提供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现定于2019年3月5日上午9时在乐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开庭,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闭庭后十五日内,前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乐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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